2、20世纪中叶以前,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国际私法的学说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冲突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在西方国家,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逐渐增多,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国家把它制定为单行法,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把它分散规定在一些个别的单行法中,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立法有由简到繁的趋势。例如,1963年原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包含68条,1987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则含有200个条文。除立法外,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判例与日俱增。即使在欧洲大陆法系,判例构成的习惯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国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私法体系。追问

学说有那些,我想知道的是?

追答

一、法则区别说
1、13世纪后,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产生。标志国际私法学的诞生。早期注释法学派主要对查土丁尼《民法大全》等文献进行注释。代表人物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
2、16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传入法国,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转到了法国。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3、17世纪,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荷兰法学家吸收了达让特莱的法律属地主义学说,建立了“国际礼让说”(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胡伯。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略)

三、孟西尼的“国籍主义”(略)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略)

五、斯托雷的“属地主义学说”(略)

六、托克的“本地法说”(略)

七、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略)

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略)

九、里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略)

十、卡弗斯、福德、利斯的“最密切联系说”(略)

十一、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略)

十二、巴迪夫的“协调论”(略)

十三、克格尔的“利益论”(略)

十四、弗朗西斯卡斯基的“直接适用的法律”(略)

十六、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略)

对不起,因原文不让复摘,看一句打一句,太累。详细请阅:
http://wenku.baidu.com/view/51f0e7d96f1aff00bed51e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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