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必须出示“执法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是交警的义务,而且还是必须主动出示。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的规定。一、表明执法身份。即通常所说的“亮证”处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当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
扩展资料
一、交通警察的主要职责: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二、交通警察的主要任务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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