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哪些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法律列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抽象的规定,不作具体列举;
3、概括和列举相结合,法律采取概括和列举并举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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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02
一、内部监督或层级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以履行法定职责之名要求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拓展内容】《行政诉讼法》在第二章中,通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十二项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和四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决定、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等)都具有可诉性。而诸如国家行为、规章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则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