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1-02
一、内部监督或层级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以履行法定职责之名要求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拓展内容】《行政诉讼法》在第二章中,通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十二项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和四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决定、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等)都具有可诉性。而诸如国家行为、规章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则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