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笔录怎么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

(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的记过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的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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