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7

我有一个朋友,房产证上写着夫妻双方共同的名字,各占50%份额,名下有女儿,双方的父母均健在,前年夏天朋友的老公突然脑梗去世,没有任何遗嘱,牵扯到这套房产产生了继承纠纷。

1.朋友认为此套房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购置的,双方父母均未拿一分钱帮助他们购买此套资产,那么此套房产理应归她与女儿所有,但是在办理继承手续时无法按朋友的想法进行;

2.继承法规定:朋友拥有的房产50%仍归朋友所有,但是属于她老公的50%需要由她、她们的女儿及她老公的父母共同按比例继承,如果我朋友想获得全部产权,必须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遗产;

3.公婆的观点:朋友的公婆认为此套房确实为夫妻双方购买,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也没人为他们养老送终,我的朋友还很年轻,40多岁,他们也不能要求我朋友不能再婚,法律规定让他们继承,说明是为了让儿子完成没有赡养的责任,但是他们有养老金,也有部分储蓄与居住的地方,同意把属于两老的那一部分让出,但是不接受给我朋友,只同意给他们的孙女;

4.最终的方案:最后那套房产我朋友继承了他老公名下的12.5%份额,连同她原有的50%,占比62.5%,她女儿占比37.5%,皆大欢喜。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种案例,夫妻双方在努力经营家庭过程中都积攒有一定的资产,都希望是对父母尽赡养责任,但是资产能进行小家庭的传承,因为对继承法没有足够的解读,又或者从没有想过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很少有人做遗嘱,一旦意外发生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与曾经二人的想法有些许的不一致,也就只能与各个继承人共同协商解决。

破解此事件发生的方法只有一个:书写遗嘱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发生时更改遗嘱,最后遗产继承时只能按最后一次订立的遗嘱为准。

当然不能,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就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

房产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状况是共有而不是单独所有。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房产证上不会记载每个人所有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夫妻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现在男方去世,女方能直接接收房屋吗?这个问题得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在去世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表示自己去世以后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全部交有女方继承,那么女方是有权利直接接收房子的。至于具体需要通过公证还是诉讼方式方式接收,还得看所在地方的具体规定。

但如果男方在去世前没留遗嘱或者所留遗嘱无效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肯定有继承权。如果男方在去世时父母以不在世也没有孩子,那么房屋也可以完全有女方接收,因为女方是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男方有父母或者子女(包括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其父母和子女也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举例说明一下:因为房子本身就有50%的份额属于女方,所以在男方父母均健在也有孩子的情况下,女方、男方父亲、男方母亲、和孩子一起继承男方所有的50%的份额,每人继承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一。淡然具体的分配过程中会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对弱者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进行特殊保护,适当多分。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这说明这套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在先生故去的时候,是不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成为配偶的财产呢?妻子是不是就可以接收房子了?这可能是很多人的思维。

这种思维是不对的,虽然说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先生故去后,先生的房产就转换成遗产,先生的遗产不能只有配偶一方来继承,必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的程序,才能合法拥有先生留下来的遗产。

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房产证是夫妻的名字,这说明是夫妻婚姻续存期间的共同的财产,这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应该各占50%;而在先生离世后,先生占有的这50%应该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最主要的是第一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也就是说,夫妻拥有的共同房产,夫妻各占50%,你自己拥有属于自己的50%;先生故去后,先生的50%的房产,应该由其配偶、健在的父母和其子女共同来继承而不是你一个人来继承。

如果父母都健在,夫妻有一个子女,那继承人共有4人,先生50%的遗产应该由这4人来继承,继承的份额应该是平均的。

办理继承手续

确定好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就要办理继承手续,办理继承手续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公证继承,把先生的离世证明带上,把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带上,在当地区县一级或者市一级的公证处做公证,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和继承的财产份额。

另一种继承是诉讼继承,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分歧,比如你觉得父母由于某些理由没有权利继承先生的遗产,那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程序来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法院根据法定的继承人来最终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出具裁决书,就是法定的继承凭据。

办理不动产权证更名

在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确定了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就应该办理产权证更名。

把公证书或者法院的裁决书和产权证带上,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都带上,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更名完成后,继承人(新的产权人)就可以自由处置、处分继承来的财产。

从以上分析来看,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是不可以直接接收房子的,必须经过继承程序后,通过法定的继承程序后,才能接收房子。

继承的顺序是父母、子女和配偶都享有继承的权利,并且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

当然,这也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吗?这可能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若先生先去世,则妻子不可以直接接收房子(指的是将房屋产权证直接登记在妻子自己名下)。

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若先生已故,则该房产应当先进行分割;房产证写清楚夫妻双方份额比例的,则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应当按照份额比例进行分割;若没有写清份额比例只写明共同共有的(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应当平均分割。

假设本文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比较常见),则该房产其中50%的份额属于妻子所有,50%则属于先生的遗产范围。

先生若有遗嘱留下,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分配;如果先生没有遗嘱留下,则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父母、夫妻、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如果妻子想将房子过户给自己,需要2种方法。
一、继承权公证。

如果所有继承人都同意将房屋由妻子一人继承,则可以采取继承权公证形式,这种形式比较简单(但为防止各地区差异,建议提前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是否接受继承权公证书)。

这需要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至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其他人同意全部放弃继承权,则该房屋可由妻子一人继承。

妻子持继承权公证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可以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继承诉讼。

妻子也可以选择将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一人继承该房屋。

这时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产生:

在其他人同意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由妻子一人继承。

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能各地情况不太一样,有的地方持调解书就可以直接办理,有的地方则需要妻子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执行法官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妻子对该房屋持有较多份额,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房屋归妻子所有,然后妻子应当按照房屋评估价格,按照其他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对其他人进行经济补偿。

建议:不管如何,能协商解决的还是尽量协商解决,无非是一些经济补偿,一方少要点,一方多给点,也就解决了。一旦走上法庭,谈的就是冷冰冰的条款。能在继承诉讼中走上法庭的,都是亲人;亲人去世,本就伤感,可亲情还在; 别为了那一点身外之物,伤了家人之间的和气。

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原则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丈夫身故时该房产直接归属于妻子吗?如要过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下面,我分情况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妻子不是唯一继承人

如果丈夫去世时他的父母仍然健在,或者夫妻双方生有子女,并且他也没有订立遗嘱只让妻子独自继承他的遗产的,那么该房屋属于他的份额就将作为他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

按照上述继承方式,最终妻子获得该房产1/2+1/8=5/8的份额,丈夫父母和子女各获得该房产1/8份额。

因此,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不属于妻子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她、男方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

妻子是唯一继承人

如果男方去世时父母早已不在,夫妻双方也没有子女,或者丈夫立有遗嘱让妻子独自继承自己遗产,那么那套房屋就属于妻子单独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 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经过登记就已生效 ,即该房屋自丈夫去世时,就自动归属于妻子个人所有,无需去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但是, 如果妻子一直不去办理变更登记,虽然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却没有完整的处分权能 ,比如将其转让给他人。如果妻子想要处分该房屋,那么就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一般需要带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丈夫的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前去办理。

您好!

不可以。千万不要有这样的错误认知。即便先生只有妻子一个继承人,妻子也不能直接收房子。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继承”问题—— 继承,不存在“自然继承”、“直接继承”之类的说法和操作性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另一方为什么不能直接继承?

不管大家对于继承是什么样的看法、认为“应该”是什么样的,这里只能先从法律上做一个说明:

现行《继承法》、包括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对于继承人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那么,也就意味着: 先生的遗产,不一定只有妻子一个合法的继承人

即便生前通过遗嘱指定妻子作为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妻子,妻子也不能“直接收房”——这是目前在继承办理过程中、很受老百姓诟病的一点:妻子必须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又“绕回去”了——还得征求其他继承人同意、或者要找到其他继承人均已过世的各种证明。

继承中最麻烦的事宜

其实,继承中最麻烦的事宜,除了手续之外,更大的麻烦在于“人”。这就与家庭结构有非常大的关系。

如果家庭结构很简单

这种“简单”,指的是继承人只有配偶和子女,上一辈的父母已经不在了。

这种家庭结构还好处理一些:无非是妻子与子女之间协商继承的问题,至少财产“跑不出”自己家的圈子。

麻烦的家庭结构

如果先生的父母还在世,情况就会比较复杂。这里会有两种结果:

这个如果没有协商继承的话,按法定继承,那是不可以的,还得有孩子的份额。如果说全给这一方的话,需要家庭有继承权的都协商,同意才可以。

可以接收这个房子

我不理解为什么用"接收"这个词呢,

可能房子好几套,没有实际居住。既然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一方故去,另一方不去"接收",难道要他人去"接收"吗?

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共有,各有50%的份额。丈夫病故,丈夫的那50%是遗产,妻子那50%不是遗产。要继承只继承丈夫那50%,丈夫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如果丈夫的父母还在,夫妻育有一子。妻子,独子,父母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人分割那50%房产。

在实际操作上,对这房子先按市场价评估。假设这个房子120平米,价值120万,妻子占60万十15万=75万,独子15万,公公15万,婆婆15万。

如果将这房子售出120万,以上4人分别得款75万,15万,15万,15万。

如果这妻子将这房子留下,分别给独子,公公,婆婆各15万。

如果公婆放弃继承权,妻有住处,这房子给独子将来作为婚房比较恰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名。

不可以!虽然是两个人的名字,但是产权除了自己的50%,先生的50%你只占期中一部分,视家庭人家多少而定,如果公公婆婆还在世都有份额。如果所有人都放弃给你继承,除了自己所得部分,其余转让份额,你需缴纳国家房产所得税,才算拥有!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20年,中国房子价格犹如火箭一般直线上窜。某些地方房子的价格吓得人心惊肉跳。

当今 社会 ,房子在无形之中考验着家庭和睦,考验着夫妻关系,考验着兄弟姐妹的 情感 。

杭州来女士被他的丈夫残忍杀害,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那2套拆迁房。

疯狂的房价已经颠覆了我们的价值观,房价的突飞猛进,无时无刻不在触动着这个 社会 的神经。

每当打开电视,看到各个电视台播放的家庭矛盾调解节目,毫不夸张的讲90%都是关于争房产的。这也是一种无奈吧。

言归正传,讲一下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继承吗?

先生已故,夫妻名下共有房屋怎样分割?

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房子,那就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公证书或遗嘱特别约定。

婚后取得的房子,无论房产证上面有没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如果先生已故,那么作为妻子也无权直接继承全部房产。

先生已故,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如果这位已故先生,在生前对该房屋自己名下份额部分处理方案留有遗嘱,那么首先按照遗嘱内容约定的执行。

如果先生已故,也没有留有遗嘱,而这套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先看房产证上是否注明夫妻双方的所占份额比例,按照份额比例继承。

例如,这套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妻子占比40%,已故先生占比60%。那么已故先生的60%的房屋产权比例,将由以下三方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已故先生的父母继承:20%

已故先生的妻子继承:20%

已故先生的子女继承:20%

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在人世,那么这一方的20%份额,将由另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以此类推。

如果先生已故,没有留下遗嘱,而这套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且房产证上并未注明夫妻双方的份额比例,那么默认各自占比50%。继承方式按照上述的一样,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先生已故,妻子独自继承。

如果,作为已故先生的妻子想独自继承夫妻名下共同的房产,首先要征得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之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到场,在公证处作一个放弃继承公证,一致同意由已故先生的妻子独自继承该房产。最后,继承人持公证书到该房产的交易部门作房屋析产即可。

另外,还可以采取由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一人继承该房产。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然后走个调解过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即可。

以上是对该房产由妻子一人独自继承,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妻子一人独自继承该房产有异议,那么作为妻子这一方想要独自继承该房产就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房产最终归属。

大多数情况下,先生已故都是由妻子一个人继承,其他各方均无异议。

但是,也存在少数一些继承人提出异议。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见的,当先生已故,公婆同儿媳争房产,或者子女同母亲争房产。

往往很多都是闹得不可开交,甚至于上新闻的,上电视的、上法院的、比比皆是。

房子已然到了生活利益链顶端,它已成为人们每日必谈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