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如何处置

如题所述

国家规定,违章建筑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扩展资料

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章建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25
您好!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建议还是在合法的情况进行拆除,毕竟违章建筑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4-28

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吴律师:我们从网络或媒体上都能看到,现在很多地区在进行大范围的征收拆迁的时候,政府走在前边。从2011年590号令实施之后,现在跟被拆迁人进行具体谈判的时候,都不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来谈的,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设置的房屋征收办公室来跟被征收拆迁人谈。

在实践当中有很多没有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房屋会被征收方拆迁方以违章建筑为名要求无偿拆除,其目的就是给被征收拆迁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接受比较低的补偿价格。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企业都有什么共同点?

吴律师:特别针对的企业往往都是存在以下情况的:

1.没有证照;

2.租赁的土地;

3.一部分有证照一部分没有;

4.在自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工业用地上进行房屋建造,也就是说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屋建造并没有合法手续;

这往往就成为征收方抓住被征收拆迁人的弱点,进行施加压力的一个方面。特别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征收拆迁人心里特别苦,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也好按照征收方的一惯说法也好,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如果最后真的不予补偿怎么办?或者补偿很低怎么办?

吴律师:作为被拆迁方心里特别恐慌,但是从法律的缺陷来讲,确实这里是一块短板。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维权过程当中,如何来掌握这个事情,如何拿捏这个事情。我们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会视具体情况不同来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你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没有房产的建造手续并且建造的年限和时间都是在2008年之前,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不用恐慌。那个时候国家调整违章建筑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实施,现在拿着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的城乡规划条例来约束你当时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最终要的是土地,土地使用权完全在你手里,就是建筑真的被认为违章建筑对于你来讲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对于对方来讲达不到腾退和索要土地的目的。所以说完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造在08年之前,我认为即便没有相关的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用过于担心,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

第二,土地是租赁的,但是房产相关的手续建造时间不长。对于这种从法律的严格的层面来讲,往往就有被确定为违章建筑的可能性。全国各地在进行违章建筑认定的时候往往都是根据两次大航拍。应该讲以前的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和2012年搞过两次土地督查和大航拍,如果那个时候你的建筑不存在,政府就会画杠,如果我发现08年你的建筑不存在,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者2012年之后建的,有些地方政府也会随便划时间节点,我认为这里有一定的风险,要找出自己合理合法的依据。就像有些是招商引资来的,政府在某个方面立项、规划,发改委在项目引进上出具相关的手续,这就是对你建造行为的认可和默许,如果出现这种方式,也就是说政府利用某方面的语言或者文字、文件,给你一定的认可,就说明他是知晓这件事的,并且鼓励你进行企业经营。这方面你也大可放心,应该从法律的实体方面没有问题,只不过从法律程序上可能会存在瑕疵,但是不足以导致到最后真正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用太担心。

第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筑的厂房。集体土地我们都清楚,分集体建设用地和非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有的地方讲耕地和非耕地。如果你用的是耕地,那么这里要区分你是租赁耕地还是自己的承包经营地。你本身就是本村村民,利用自己的承包经营地进行实际经营的,利用自己的承包经营地就有完全的土地经营权。租赁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有租赁权,我国在物权上不承认租赁权,租赁权还介于债权之中。这种情况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风险,特别是建筑时间靠后的,特别是2008年以后建造的,可以会产生法律风险。如果在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实际建造并且实际经营的,特别是用于农牧畜业的,也就是说本身用于土地正常的一种合法用途的,即便没有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我们认为也不会产生特大风险。

第四,批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超期了,我们认为在实践当中可能使用于两年的法律追溯时效,你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满两年了,满了就属于违法状态存在了,是否有持续的存在的状态?我们认为在司法界和法律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也就是说有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影响到城市以及相关的国家重大的安全工程、军事工程,并且是满足了续期要求,也是可以合理合法存在的。

在实践中,完全具有房产手续以及土地手续的企业很少,这时候就要根据你的不同状况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区别对待,这里有量的问题也有质的问题,希望各位企业家在实践中具体对待。

第3个回答  2021-02-01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违章建筑相关事由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审核后,符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权利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5)制定拆除方案。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违章建筑拆除方案,报区政府同意。
(6)执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拆违决定书,根据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或者报区政府,责令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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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5-28

北京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违法建筑需要先调查、认定,在认定后需要作出处罚决定,然后在墙制拆除之前,需要进行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