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如题所述

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属于公务员,因而其年龄限制受到公务员年龄限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的报考年龄为18岁到35周岁。而退休的工作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扩展资料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

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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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14

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是有年龄限制的。

交通执法局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报考的标准就是公务员的报考标准,年龄在18岁到35岁之间。

对于退休分为自愿退休和法定退休,年龄有所不同。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法定退休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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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2-14
肯定有。相对来讲,领导年纪放宽。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一)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一再强调精简高效、统一效能的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交通行政处罚机关由原6个门类、7支队伍精简为1支队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原两万人精简为1万人,这是完全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精神的。
(二)符合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一再强调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使用执法专项编制,因此临时工、合同工将全部得到清理;中央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四项教育”的指示将得到落实;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将全面得到贯彻。
(三)符合交通运行的规律。交通运行的规律是按照水系和公路网进行的,但原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却人为地划分为“块”,导致交通运行水系和公路网的“肠梗阻”。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统一执法标准,只有一支队伍上路,将有力促进交通发展,受到交通从业人员的拥护。
(四)有利于树立各地良好的形象。随着我国加入WTO,交通行业对外承诺的时间表日益临近,因此必须立即组建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由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引发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现象,以适应WTO制定的GATS规则要求。
(五)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可有效地防止因执法经费不足引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上路问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经费列入财政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特别是“燃油税”实施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经费允许省列入“用于公路、水路维护和建设及必要的运输管理费用支出”专项资金。这将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六)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只负责交通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这就使交通行政许可和交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能分离、机构分离,因此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将承担对交通行政许可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任务,这将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
二、弊:
实行交通综合执法后,执法形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将多个执法队伍整合成一个,对外宣传、对内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将有所降低。路政、运政、港航等领域的执法标志服、车辆标识以及执法文书都可能实现统一。但与此同时,其弊端也不同忽视。
(一)执法主体方面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风险
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应当首先取得立法支持,依法进行,否则就会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从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剥离出来的执法权,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是找不到依据的,万一遇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必将遭到强有力的质疑,这将直接影响到其执法行为是否有效。所以,绕开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改革,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能否确保行政效益的提高
一是除了高速公路执法外,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后,各专业管理机构的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并不会因此而明显减少,再加上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转成本,交通工作中总的行政投入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例如公路管理机构可能仍然保留或新设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在执法机构工作缺位的时候通过除处罚和强制以外的方式尽可能地维护路产路权。
二是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后,许多原来由一家专业管理机构就可以办理的业务,需要在执法机构与各专业机构之间协调办理,部门协调环节的增加加大了执法效益的不确定性。
(三)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也许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后,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这必然导致改革后的执法人员编制紧张。同时,综合执法机构的经费将很难满足巡查等需要。改革后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承担路政、运政、稽征、港航等繁重的执法任务,再加上人手不够、经费紧张、装备不足,执法力量很可能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部门协调难将成为综合执法改革的一大瓶颈
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一个最大难点就是综合执法机构与交通主管部门和几个业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例如,综合执法机构路政巡查如果不到位,案件查处率会降低,路产路权的保护将受到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路局必定会重新加强路政工作力量。再如,改革后超限检测站的工作可能仍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综合执法机构仅行使处罚和强制权,但实际上执法机构很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派驻检测站,如同现在的交警派驻,治超工作中的配合会出现问题和脱节。再如,对行政许可和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的处罚权分开行使,也会给工作配合和协调带来不小的难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