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有三个要素:(1)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公布者和执行者;(2)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普适的、永恒的。西塞罗的主张来源于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不遵从理性的法律是无效的。
阿奎那认为存在四种法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永恒法:只为上帝所知的神的理性。自然法:永恒法参与到理性的动物中来,可为理性所发现。人法为理性所支持,其制定是为了共同善。阿奎那援引奥古斯丁的说法,认为与自然法的要求相冲突的法律就失去了道德上的约束力。换言之,一个政府如果通过颁布公正的法律(不合理或违反共同善),来滥用其权力,他就会丧失效力,因为这种法律缺乏道德权威,这种法律为“堕落之法”。但似乎阿奎那并没有绝对主张不服从不公正的法律总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