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安全标准与规范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设置与本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并促使其制度化。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须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教育与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四、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实施管控。

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发生重大事故后,负责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工作的组织与指挥,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七、认真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标准、规范,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技术设施,建立专业安全管理体系。

八、因工作失误、失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较差,情节严重酿成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负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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