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安监部门承担几项职责

如题所述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

①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方针政策。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②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③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机制。   

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执法监察。   

⑤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①负责实施和监督县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③组织实施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⑤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题监管责任   

三、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建筑及经贸、贸易等行业的工况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制、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批发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零售经营许可   

四、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核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第96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8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   

4.参与危化品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3.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和全县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发布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和指导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七、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制定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社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督促检查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部门承担的职责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5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