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了两次后,第三次如何签

劳动合同签了两次后,第三次如何签

法律分析
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无患病、能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应用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大多数劳动者也认为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合法合理的,这其实是个误区,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非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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