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退伍回乡军人不能永远享受优抚政策的。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是: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但是要注明的是,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的信息,有不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为病情加剧,到优抚关系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评定为残疾军人的。这样就可以终生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