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意外死亡赔偿

他在砖瓦厂上班,四点多的时候到工厂里面的一个水塘里洗澡,意外身亡,但老板说这种不属于他们的责任?请问我们要怎样通法律来维护 我们的权益和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拓展回答:

意外死亡:

非人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伤亡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

种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外都有。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每年仅发生在医院的因医疗故失造成的死亡人数就有10万左右,伤残人数为50万左右。我国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与美国差距较大,每年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人员数目也很大。

    交通事故: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从事故原因看,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的原因。从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情况看,高速公路的事故仍然呈上升的趋势。

    突发疾病:据统计,以心脑血管疾病为主的突发疾病已成为仅次于癌症的谋害人类生命的大杀手。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摄入过剩,加上锻炼不足,患上心脑血管疾病的人越来越多,这也导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的人数越来越多。

    自然灾害: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报告称,2011年中国自然灾害造成1049人死亡或失踪。然而,洪灾、旱灾、台风、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11年达到3030亿元(近480亿美元)。自然灾害面前,我们深感自己的渺小与脆弱。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引起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2011年第四季度,卫生部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46起,中毒1876人,其中死亡31人。与2010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增加43.8%,中毒人数增加42.9%,死亡人数增加72.2%。

    高空坠物: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空间日益紧凑,大楼越来越多、越来越高,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保安笼、花盆等日益增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上海曾对大中型玻璃幕墙做过调查,结果发现931幢被查建筑中,约有90幢存在安全隐患。

    高空坠落:最早引起人们对高空坠落死亡关注的当属1993年香港著名歌星黄家驹的舞台坠落死亡事件。高空坠落死亡事件的大部分群体为建筑业从业者,主要是一线作业的农民工。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从业者越来越多,然而由于他们的安全意识不足,加上安全保障不够,以致安全事故频发,新闻报道中对高空坠落引发死亡的报道屡见不鲜。高空坠落,正成为造成人们意外死亡的诱因之一。

    火灾: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据统计,我国约70%的火灾和60%的火灾死亡人员发生在农村,许多农村对火灾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以河南省为例,201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3438起,死亡20人,受伤6人,直接财产损失3410万元。

    溺水:我国夏季全国普遍高温,尤其是暑假期间,一些中小学生结伴到江、河、湖等天然水域游泳的增多,由此造成的溺水死亡事故又见各大媒体报端。近年来,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

    电击:我国夏日触电伤亡事故频发:因高温、暴晒,电器、线路容易老化出现短路、漏电;户外工作者汗液含盐,触电可能性较大。

参考资料

华律网.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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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31
十月27日2点下班休息十五点在工厂粹死怎么赔偿?
第2个回答  2014-05-17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五、其他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
请参考:安徽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055110.com/ld/6/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