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5-20
以证据为准,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也是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一种。当有其它证据足以推翻其法定的陈述或辩护主张时,法庭不会采信其陈述与辩护主张。
第2个回答 2019-05-26
不管是在哪里承认,都需要证据。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法庭上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种情况下的自认,效力高一些。如果是平时认了,并且也留下了证据,例如你把他承认的话录下来了,也是可以认定的。当然如果之前在法庭之外承认了,但你并没有录音也没其他的证据,他在法庭上不承认了,法官还是不能认定。但这不是以哪个为准,而是看有没有证据支持。
第3个回答 2019-05-23
你好,如果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与法庭之外的陈述不符,法院通常会以对方的法庭陈述为准记入笔录,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法庭之外的情况。此外,如果能够举证证实对方曾在法庭之外认可了与法庭陈述相反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以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
尽管如此,法院认定事实还是要看双方提交的证据,仅有法庭陈述是不够的。
第4个回答 2019-05-20
假设在日常对话中承认了这件事情,碰巧你们又录了音的话,那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里,在法院里,他也翻不了供。本来这种取证就比较困难,就看你自己有没有做有心人,留下这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