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
关于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所有的法律法规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所牵连的或者可能碰到的法律解释都做了详细的阐述,毕业生可以参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
大学生就业权益包括:
1.接受就业指导权
2.平等就业权
(1)获取就业信息权。政府、高校、社会和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所有信息应当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不得截留和隐瞒;公布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将过时无用的信息提供给学生。
(2)被推荐权。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推荐,不得随意抬高和贬低学生。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学校应当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和用人单位的要求选择优秀大学毕业生进行推荐。
(3)公平受录用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4)公平待遇权。国家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户籍等因素降低大学生的福利待遇。
3.自主择业权
4.违约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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