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审判方式方面的不同

如题所述

关于审判方式方面比较明显的不同应该就是法官的权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而且,英美法系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扩展资料:

在审判之前,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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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实体法,除轻微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都采用合议制。英美法系国家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判决执行等程序法的规定,除高级上诉法院采取合议制外,一般采取独任制。大陆法系采用审问或者讯问制,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的地位,发言需要经过法官的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开庭审判是以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的是成文法典是如何规定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开庭审理时主要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成文的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大陆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单扼要,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英美法系的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多的可达到几百页,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从以往案例和有关制定法中归纳出的一般原则,然后得出适于本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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