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中级法院。
2.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用人单位对除了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3.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六种撤销情形之一,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六种情形包括: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程序违规、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索贿或枉法裁决。
4. 如果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请求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是因为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5.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 如果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不提起诉讼,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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