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包工头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应该对临时工的受伤负责。因为临时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受伤的临时工有权要求包工头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工伤赔偿。
2、如果包工头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那么发包人和包工头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有责任核实对方的资质。如果发包人明知道包工头不合格,却仍然雇佣他,那么发包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工受伤后可以向包工头或发包人中的任何一方寻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伤害是由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雇员可以选择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要求雇主赔偿。雇主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的情况,如果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他们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劳动关系或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工伤,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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