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
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经营者、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等,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者: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保证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卫生,并满足食品储存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5.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6.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公开加工过程和食品原料信息。
7.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管理。
8.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和清洗消毒设备,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需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并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0.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遵守。
1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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