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整体维修有高度规定吗?

如题所述

有的,农村危房改造有具体的标准,按标准改造国家有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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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9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严禁使用D级危房、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禁止中小学使用D级危房,是国家早已做出的明确规定。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各地要“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2010年,全国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所有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必须停用,停用后需要重建的应当重建,没有力量立即重建的,当地政府应当负责为学生安排其他安全适宜的学习用房”。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现场会再次强调,“D级危房一定要拆除重建”、“停止使用D级危房没有商量余地”。因此,各地要从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严禁中小学校使用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切实解决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安全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集中整治、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各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安工程有关要求,采取及时、有力、有效措施,在2011年底前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对经排查鉴定已确认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组织学校有序撤出,确保广大师生不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学习、工作和生活。对根据当地学校布局调整确应废弃的危房,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组织专业力量立即拆除,确保不再作为教育教学用房继续使用。对需要重建的现有D级危房,要优先纳入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优先制订加固改造技术方案,优先安排工程资金,确保在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对已经纳入重建计划的D级危房,各地要因地制宜,本着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妥善制订周转安置方案。对需要重建而没有力量立即重建的,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其他安全适宜的教育教学用房,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对每年新产生的D级危房,各地也要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科学制订加固改造计划,尽快实施加固改造,确保校舍安全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核实、逐级通报D级危房有关信息。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中截至2009年12月底各地排查鉴定结果,全国校安办对各地已确定的D级危房情况进行了整理(见附件)。请各地认真一一核实,省负责核实到市、县,市、县负责核实到每一所学校、到每一栋建筑。对发现仍在继续使用的D级危房,必须勒令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同时,请各地结合校舍安全工程进展和三年规划实施情况,将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校舍的排查、鉴定、拆除、重建等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校舍安全状况的动态管理。
第2个回答  2020-10-09
农村旧房翻建改建的程序有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旧房翻新重建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户应到我局规划处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个人申请、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建设工程规划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按照有关收费政策,农村旧房翻新重建不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旧房翻新重建必须符合规划,因此建房户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在此过程中,建房户需向规划设计单位支付一项服务性费用,即规划测绘费。

当然,不同的地区根据不同的情况会略有差别,例如:对于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旧房翻建的,《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定居的归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村旧房翻建改建面积、高度有什么规定?

1、在农村房屋建设规划中,房屋建设面积、高度都有一定标准。比如有些农村也划定了楼房建设区,村民只能在楼房建设区域内建设二层楼房,平房区不可建设楼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不同地区的面积、高度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