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义务对已买给职工个人产权的家属院物业管理吗

如题所述

  没有义务了,已卖给个人的产权的家属院,产权已不属于单位, 应由买房个人出资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已不属于单位的财产,单位已无义务为其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已将产权出售给个人的公房,产权已归个人所有,对该房产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的费用主体都明确为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用户共有,用户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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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以前对于单位分配的房屋,实施的是一体化管理,对分配房屋的水电气及物业都是由分配人共同负责协调管理。但是现在,自12年开始,单位已经开始将分配给职工的房屋产权与供水、电、气宜以及物业管理全部移交了,剥离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业务。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在房屋的所有方式主要是按市价购买、按拍卖价购买、按优惠政策购买,还有少部分地区仍然有按单位的福利政策分配房屋的事实存在,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单位,还是归属于个人,主要是看是否有相应的协议约定,如果约定分配房只有居住没有所有的权利,那么房屋的管理单位肯定有责任去监督使用。如果约定的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个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则职工就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职工作为院区的一员,是业主的身份,对整个小区的管理也有责任义务。是否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来聘请哪个物业公司,都是业主的权利。与单位的关系不大,单位也没有义务再管水管电管气管物业了。如果单位是国有企业,则根据相关的通知,也已经不再属于企业的职能范围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单位没义务,关键是你们家属院广大业主是否有意愿实行物业管理,大多数业主同意可以请街道,乡镇政府牵头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委员来进行自治管理,每户交物业费给业委会,业委会招人进行物业服务,专业的物业公司一般不肯来接盘的,老小区赚不到钱,弄不好亏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3-13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