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三大诉讼法中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哪些是法院应当通知的?哪些是法院可以通知的?
比如刑事诉讼中,一部分被告人上诉了,另一部分没有上诉的第三人是否作为第三人?
为什么行政处罚中共同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一、行政复议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甲、乙、丙竞争一个执照。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甲,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
  2、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行政诉讼案件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很多案件也是由行政复议才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同行政复议案件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样的区别。
  三、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四、刑事诉讼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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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07
1、民事诉讼第三人无论有无独立请求权均自主参加。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刑事诉讼第三人可能存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部分不存在第三人。

4、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依申请第三人,共同被处罚人当然可以作为第三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