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5-07
1、民事诉讼第三人无论有无独立请求权均自主参加。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刑事诉讼第三人可能存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部分不存在第三人。
4、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依申请第三人,共同被处罚人当然可以作为第三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