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上甲方是人才公司,乙方是我。我被派遣的单位是做项目的,但因为这个单位今年6月准备不接项目了,所以要与我们一批人都解除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会和人才公司先通个气,然后再找我们谈,但基本上应该人才公司也是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它不可能再安排给我与合同上写的不一样的工作。我又是合同未到期的(合同到年底),那人才公司是不是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标准经济补偿的2倍赔偿?谢谢!
但是人才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一定是有合同的,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是用人单位出的。另外,人才公司无故解除是什么意思呢,现在用人单位没有这个岗位给我们做了,那么这个是否属于无故呢
追答你的一切待遇,包括工作岗位,都是由人才公司来负责。人才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与你实际上没有多大关系。这个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司不合作了,只要在劳动期限内(你与人才公司的),他会帮你安排新的岗位。无故解除,简单点,只要你没犯错,合同期内他的解除就是“无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