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可以直接适用吗

如题所述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为了侦查需要,可以不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控制下交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方法之一,属于技术侦查的一种,只要经过合法的审批,通过控制下交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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