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长城厂不履行购销合同,给东方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东方厂起诉至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长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共12万元。长城厂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赔偿损失过多,改判长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9万元。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长城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东方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东方厂应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又告诉东方厂向被申请人(长城厂)住所地乙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本案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有个小问题,本案的一审法院不是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么?不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吧?
追答长城厂不服一审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上诉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法院,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才是一审法院,刚才说错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