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使用和回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十六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省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使用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继续予以跟踪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