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精神损失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不支持 精神损失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 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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