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寻购某电器,外商3月2日对此发盘,有效期为3月31日止。我方于3月10日电复:“如果每台降

低20美元,可接受。”外商没有答复。鉴于该商品的国内行情看涨,我方又于3月30日致电接受3月2日发盘所提出的各项条件。试析,我方30日函电的接受有效吗?为什么?

原则上无效,因为我方3月10日的答复已经形成了对外商3月2日发盘的拒绝,而发盘一经拒绝,发盘人即可不受原发盘的约束,除非原发盘人立即表示同意我方3月10的回复,但这其实已经是形成了新的发盘和接受。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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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2
考试题啊。。。
有效。因为你是在他们价格有效期内做出的认同决定。但是最终要看对方怎么说,有效和无效无关法律,看彼此商量沟通的结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