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不因工作年限计算办法不同,不同的是到手的数额。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的经济补偿金,不因工作年限不同而计算办法不同,十年以上工作年限的劳动者与十年以下的劳动者,按同样的办法计算。不同的是因为本人工资和工作年限长短计算出来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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