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比县、自治县高,但比地级市小的县级行政区,县级市法律上直属省级行政区,现况是小部分由省直管,大部分由省交给地级行政区代管。
宪法所指的“不设区的市”,包括县级市和部分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国仅有广东省的东莞市和中山市、海南省的三沙市和甘肃省的嘉峪关市这四个地级市也属于“不设区的市”,这些市俗称“直筒子市”,其下辖的乡镇由地级市直接领导。也有些县级市具有地级市的财政管理权限,如广东省的普宁市,浙江省的义乌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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