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单位出纳,被辞退后单位同意给我补偿,领导在费用报销凭证上签字后,我把补偿款转到卡上,单位又反悔,把用于作账的签字凭证抽走,要求我把钱转回账上,否则去派出所告我私自转移钱,承担刑事责任?1.我没有签字证据,对方不承任曾签字。我手里只有工作交接表,银行账上余额是我转补偿款后的余额,有对方签字,这能否证明我不是私自转钱?2.派出所如何立案的,他去告派出所就来找我嘛,派出所核实案件是否成立嘛? 3.如果交接表能证明我不是私自转钱,那单位诬陷我,我可以要一个什么样的合理说法? 4.这样下来我个人档案会留下污点嘛,如何处理?谢谢!看到的朋友帮我出出主意,说说看法,谢谢!
谢谢您的回答,没有发生不愉快,朝夕令改吧!
追答哦。那就可以找原来的领导谈一谈。不要这样无故的不讲人情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