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经营店门头的店名名称是连锁店的名称,经过连锁店公司授权过给个人的,营业执照上是个体注册的名称,的店名不相符,这样违法吗?实际情况:一个公司,让员工,朋友,亲戚等名义去租赁店面和注册营业执照,门头的店名和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不相符,实质都是公司自营,这样的情况违法吗?会怎样处理或需要哪些整改
分支机构,更正一下。
参考资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首先你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与实际经营相符,相关许可证与执照相符。连锁公司与你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或加盟协议,你门头按照协议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你使用和宣传的是别人的服务商标。
照理谁的执照谁对经营行为负责。所以如果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那领执照的人是要负责的,自己承担损失。这是连锁公司缺少资金又想迅速扩大规模自己降低风险的一种做法。
如果真是公司自营,公司就该自己去办分动构的执照,然后聘用员工经营管理,这是一种正常的负责任的做法。这样名称和门头都可以统一,没任何问题。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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