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同的概念,也有不同的概念。
根据行政职级序列和任职部门的行政级别界定。
处长、县长、地级市的局长、县级市的市长同一职级,都是处级。
厅长、地级市的市长、直辖市的局长同一职级,都是厅级。
省长、直辖市的市长同一职级,都是省级。
扩展资料: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12、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有相同的概念,也有不同的概念。
厅长、地级市的市长、直辖市的局长同一职级,都是厅级。
省长、直辖市的市长同一职级,都是省级。
扩展资料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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