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没有权利参与制定校规

因为近期学校在举行辩论比赛,而我的观点是”学生没有权利参与制定校规”.所以请各位高手帮我写一下辩词,好让我能参考参考.

校规限制学生权利界标在哪里 2005-11-6
来源: 郑锐 张鑫
中学生违反校规攀爬围墙 受到老师批评后自杀身亡 法制日报:校规限制学生权利界标在哪里 导读 校规规定,吃饭时间住校生不得外出,可学生嫌学校食堂的饭又贵又不好吃,便不惜违 反这一规定爬墙外出。一名被教师抓住的孩子禁不住严厉批评,自杀身亡。 这样的校规到底合理不合理?是否与法律冲突?学校制定校规的权力边界是什么? 视点调查 “今天是第22天了。”失去儿子的日子,龚静的父母是一天天扳着指头挨过的。 11月3日,他们告诉记者,要求赔偿丧葬费及各项损失费用30万元与教育局提出的只能赔偿3万元左右的悬殊差距,使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临海市教育局有关人士则称“此事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爬墙挨批少年自杀 10月13日晚上自习课结束后,浙江省临海市大田中学高二(18)班学生龚静,独自来到操场,在单杠上用校服打了一个结后,吊死在上面。14日清晨,前来晨练的学生发现了龚静的尸体,顿时校园里一片哗然。 当得知三代单传的儿子在学校自杀后,龚静的父母一时难以相信。 记者了解到,18岁的龚静平时性格内向不爱说话,较为懂事。记者问他的父母“孩子为什么自杀”,他们只扔给记者一句话:“你去问学校吧。” 为此,记者采访了临海市大田中学分管政教工作的副校长杨敬余及政教处主任陈小跃。 “可能是因为龚静违反校规攀爬学校的围墙,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他自身心理素质差造成的。”杨敬余分析说。 据杨敬余讲,10月13日中午放学后,学校老师发现龚静在攀爬学校的围墙,于是学校政教处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家长来校处理此事。当天,龚静的家长因为工作忙抽不开身,答应次日来校面谈。随后龚静回到教室,继续下午以及晚上的课程,晚自习后悲剧发生了。杨校长说,对龚静的自杀校方也很痛心。 爬墙原因解释不一 龚静为什么要爬围墙呢?从学校领导和学生那里,记者听到了不同的解释。 陈小跃告诉记者,大田中学是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素以校规严厉著称。学校现有学生近四千人,其中住校生近三千人。为便于管理,学校规定住校生在中午放学11点20分到1点10分之间,下午放学4点20分到5点25分之间不得离开学校,下午1点10分至1点30分上课前这20分钟,以及傍晚5点25分至5点45分上课前这20分钟可以进出校门,非住校生则不受限制。但许多住校生在不允许出校的时间段内屡屡翻墙到学校外面去吃饭玩耍。10月13日中午,龚静就是爬墙学生中的一个。杨敬余告诉记者,对于爬墙这一行为,学校已经多次开会要求严厉禁止。 记者随机采访了该校近二十名学生,结果令人诧异。 据学生反映,许多学生爬墙是为了到校外吃饭和购物,因为学校的食堂伙食既贵又不好吃,而学校超市的东西也比外面的贵,因此许多住校生就不惜触犯校规爬墙出去。 记者来到与学校仅一墙之隔的一家小卖店,这里的娃哈哈纯净水每瓶1元,而学校超市则卖每瓶1.5元;小店中的可口可乐2元一罐,学校超市卖2.5元一罐。 对于学校所说定此校规为的是加强管理和保障住校生的安全,许多同学有不同看法。 据学生反映,学校超市是承包经营,一年的租金就要48万元。他们认为这与超市里东西的价格过高和学校制定的这一校规都有关系,否则为何非要在中午11点半到1点10分、傍晚4点20分到5点25分这两个正值吃饭购物的黄金时间,将三千多名住校生牢牢地锁在学校内。 受教育权应当重视其他权益也该保护 临海市一位青少年教育研究工作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学生的身心还未完全成熟,学校采用一定的强制性管理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今天,如果还采用过于禁锢的校规,把学生当做财产一样进行管理显然是走不通的。 他认为,类似临海大田中学这样的校规,往往只体现出学校单方的强加意识,学校只注重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视了学生的其他人身权益的保障,这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有明显冲突的。 制定校规问问学生 临海市教育局副局长陈浚晨告诉记者,大田中学校规是由学校单方自主制定的,教育局对该校学生的反对意见之前并不知情。 据了解,目前临海市大多中学的校规都是学校自主制定的。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学生对自己学校的校规都或多或少有些不满。五年级学生小锋说:“学校禁这禁那,我都听腻了。”而从各地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学生与学校因校规校纪而走上法庭的事情屡屡曝出,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认为,校规由学校、老师或者教育部门由上而下制定,没有学生和家长的参与是不妥的,学生和家长完全有必要参与校规的制定。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自己参与建设的制度易被遵守,没有人愿意自己推翻自己一手制定的规则。尤其是学生对抗感很强,“你不让这么做我偏这么做”,因此,获得学生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限制权利要有衡量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奇说,虽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学生一定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但是权利不能和公共利益相冲突,即学生的权利不能和教学管理、教育环境相违背。现在的教育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还没有被细化,无法规范学生具体的行为,因此校规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校规应该成为法院裁判的一种法源或依据。在我国,教育追求的基本目的是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而道德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往往要超出法律的要求,例如助人为乐和不伤害他人就是道德与法律不同的要求结果。因而,校规往往会要求学生承担一定超出法律的责任,限制学生一定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李奇告诉记者,现在谈的依法治校,仅仅是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忽视了校规。因此,做好校规和法律的衔接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论是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处理事务应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个人权利在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让位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妨害他人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要保障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而判断是否需要对权利进行限制、增加学生的责任,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学生的行为是否对教育环境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诸如女生必须剪短发才能上课、必须购买学校的食品等都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不能限制学生权利;而如果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和其他同学的上课质量,这就要对学生的话语权进行限制了。 相关链接 “特色”校规一览 1.山东济南某中学制定的中学生形象标准中明确要求:“男生一律小平头,女生一律运动短发。” 2.河北邯郸某中学学生纪律“八不准”中规定:不准男女生合骑一辆车,不准在操场、图书馆、教学楼阳台等处聊天、散步、打闹、牵手等,更不准早恋现象发生。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3.辽宁营口某高中规定: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不许在教室、走廊内说话,甚至上厕所时也不许说话。 4.北京平谷区某小学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而制定了“当众挖鼻孔擤鼻涕罚款1元;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罚款2元”等8条措施。 编辑手记 校规是一个小环境里的“法规”,多数校规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在学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好地保护更多学生的权利。问题是,学校在制定校规时,有没有考虑到校规中的某些条款能否与法律衔接? 不当的校规很容易酿成不良后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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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25
说学生还不成熟…让学生制定校规会使校规失去约束作用一类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3-25
我觉得可以参与但不能过于参与!
第3个回答  2008-03-25
那真是难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