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什么执行

劳动法中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什么执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工负伤的,构成工伤,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患病的,则根据职工医保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相关保险或医保费用,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私伤病住院的医疗期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于三个月。

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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