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如题所述

一、征收对象
      我镇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村民和外来暂住人口等均按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各村按农业人口计算,每人每年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20元,并于2022年630日前将收缴的处理费缴交镇财政所作为村环境卫生保洁经费及奖惩资金保证金,根据每月考评和各村环卫开支情况汇总后年底统一结算(具体详见附件1)。
      2、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根据垃圾量定额征收(具体详见附件2)。如遇新增或纳入定额征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3、营业店铺收费标准:普通营业店铺每间240元/年,餐饮营业店铺每间500元/年,室外大排档每摊480元/年,室外小摊点每摊180元/年。
      三、征收办法
      集中成片园区的企业、店面及省道206沿线店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环卫队负责征收,各村的住房户及除开发区外的企业、店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村负责征收。
      四、经费用途
      所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理费用、环卫工人、环卫巡查员工资、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配置和维修费用等,专款专用。
      五、管理办法
      1、收费票据使用经联社统一发票,加盖村委会公章(发票到镇环卫站领取和登记,旧发票要一并上交)。
      2、各村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上交村级账户后,再由村级账户上交镇财政账户(户名:安溪县龙门镇财政所,
      开户行:
      安溪农行龙门支行),确保专款专用。
      3、年终进行各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报支结算。
      六、相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追缴所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外,根据国家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根据国家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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