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杈规定不同的保护期间。

如题所述

【答案】:著作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但因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要维护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二者的期间也有区别。
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带有人格利益的联系反映了一种客观事实,维系和表彰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客观联系的真实性不应因时世变迁而有所改变。因此,反映著作人身权中那些具有不可更改的历史痕迹的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方式,如署名方式等,应该受到永久的尊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对于发表权,由于涉及社会利益,基于利益平衡机制的要求,设了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反映了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不同方式的利用所能带来经济收入可能性。法律为实现对作者创作劳动成果的合理回报和对创造性劳动的有效鼓励,对著作财产权进行保护。但是,(1)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凝聚着人类古今的文明成果,任何作者都是在已有文明成果的积淀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努力才创作出新作品,与已有文明成果是一种文化上的传承,因此对任何作品的支配权都不应被永久地独占,而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化为人类的共同财产。(2)超过一定期限后,几乎无法寻找到所有的继承人,几乎无法取得他们的授权来使用作品。(3)权利永久化后,社会公众将支付更大的代价,这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特别不利的影响。(4)权利的永久化只有利于继承人,不能激发创造力;同样它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社会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需求。
实际上,著作权法调整的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三者的利益必须保持平衡,才能既促进作品的创作,又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对作品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规定适当的保护期限限制,正是利益平衡机制的要求,也是作者个人私权和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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