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因此,如身份证未携带,网吧是无法准确核对证件的有效性,所以是不可以上网的。
扩展资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第
二十一条还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如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2018年8月10日,
姜堰区公安局城中
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辖区网吧时,发现
淮海路一家网吧里,有两名稚气未脱的少年,他们是姜堰某中学的学生,在交钱后就直接上楼上网了。网管并没有要求出示身份证,而是私自做主,拿了2张之前客人留在吧台的身份证,帮两名学生开了机子。
据此,警方对该违规网吧和网管作出罚款6000元,涉事网管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3日。公安机关对网吧不按实名登记的情况一直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在学生假日期间,网吧网管员们更应该履行好职责义务,杜绝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发生。
2018年7月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呼和浩特市将于7月启用网吧“
电子身份证”,这意味着市民不用带身份证,“扫脸”就能在网吧上网。呼和浩特亦是内蒙古第一个启用网吧“电子身份证”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