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新标准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新标准出台的意义:
第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国家赔偿法是为了适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它不仅从总体上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为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确立了法律程序,而且确立了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制度,为把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限制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第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充实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使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又获得了重大发展。在已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又建立起一个崭新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诉讼制度。使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在整体上更加趋于完善。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使我国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它会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更为增强,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更为提高,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第四,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范进行活动。对国家机关而言,它更要求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进行,不得肆意妄为,不得主观裁断,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要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国家赔偿的范围: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的新标准的司法意义重大:
1、改变了国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开了受害人结案无望、请赔无门的程序死结,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
2、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最大亮点,这一规定落实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体现了人权司法保护的巨大进步。
3、过去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是偏低的,但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向发展,采取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的标准。
国家赔偿的新标准出台l了,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定在219.72元,比上年增加了19.03元。大家可能对这个不怎么感冒,先带大家了解一下国家赔偿是什么?和有什么意义?
一、国家赔偿是什么意思?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执行。
二、哪些属于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b、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d、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b、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自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首先,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引起。在特殊情况下,非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以引起国家赔偿: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为的行为;二是国家机关委托公民或组织所为的行为。其次,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再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所引起。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时,国家才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国家赔偿是一项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的具体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支出。具体的赔偿事务是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来负责,但最终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本意,就在于对因国家权力机关不当行为对普通公民造成的损害给予进一步救济和抚慰,因此,国家赔偿法素有“国家保护人权之法”的美称。国家赔偿制度,是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的具体落实。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完善,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