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芝田于1997年11月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12万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带死亡责任),已经连续缴费3期保险额。2000年3月17日遇车祸死亡,其收益人王桂兰想保险人报案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后查证杨于1992年在中国医科大附属医院治病时诊断患有糖尿病,但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书中病症一栏作了否的填写。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修改后的保险法又该如何赔付?
保险法修改之前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而不赔付么?
追答但是已经过了3期了呀 就没事了.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那就是默认,不管他是知道还是不知道,出险后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