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饭店,有十几个股东,后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现在财务要求股东按比例追加投资,因为对大股东把持财

合伙开饭店,有十几个股东,后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现在财务要求股东按比例追加投资,因为对大股东把持财务,所以有股东不愿追加,后财务发信息说未到帐的追加投资款将按5%利息向外借款,利息由未追加的股东承担,这样合理吗?

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也没有哪条规定增资强制原股东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的。企业的运营资金应当靠其自身盈利获得,而不是单纯依靠股东投资,如果都这样,那还分什么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投资一个企业就成了无限责任的债务人了?而且这不是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可以直接了当的拒绝。追问

如果财务真按照5%利息借款,股东有否偿还义务?

追答

这不是债务,主债务都不存在,利息更别扯

追问

股东协议当时条款里是有股份不得转让、亏损要追加的相关条款,那么现在股东应当如何回复财务?

追答

这两项都属于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因此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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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05
你好,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追问

可以不追加,要求自动稀释股份吗?

追答

合伙协议无特殊约定,可以按照合伙决议进行稀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