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饭店,有十几个股东,后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现在财务要求股东按比例追加投资,因为对大股东把持财务,所以有股东不愿追加,后财务发信息说未到帐的追加投资款将按5%利息向外借款,利息由未追加的股东承担,这样合理吗?
如果财务真按照5%利息借款,股东有否偿还义务?
追答这不是债务,主债务都不存在,利息更别扯
追问股东协议当时条款里是有股份不得转让、亏损要追加的相关条款,那么现在股东应当如何回复财务?
追答这两项都属于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因此约定有效……
可以不追加,要求自动稀释股份吗?
追答合伙协议无特殊约定,可以按照合伙决议进行稀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