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部宪法特点

中国五部宪法特点

宪法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一、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二、宪法的一般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节 宪法的原则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第五节 监督宪法的实施
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五、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的伟大意义
第一、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第三、它把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为宪法规范,使党的科学的指导思想、总政策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
第四、它是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的保证。
第五、它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六、它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除封建主义遗毒和各种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而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具体内容见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编辑本段]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编辑本段]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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