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要求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场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
5、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就地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在不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该项财物。如果当事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行政机关也可以将查封的财物,易地封存,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2、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进行,加贴封条,而且有的被查封的财产当事人可以使用;扣押主要是易地进行,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
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是能够作为物证、书证的物品、文件,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都不得扣押。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首先要作好登记,对不能入卷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首先要作好登记,对不能入卷的物证、书证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对容易受到损害的物证、书证应采取拍照、录相、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待结案后分别送交主管部门或按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被扣押的物品、文件进行使用或者损毁。经调查不构成违法,被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返还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失,使扣押的物证受到损害,甚至丢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封、扣押财产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并出示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查封、扣押命令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通知有关组织派员参加,协助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签名盖章。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用所得款项抵缴罚款。
3、冻结。冻结是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认为需要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时,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不准当事人及其他人提取和转移。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另外,行政处罚还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丧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能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里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是带有强制性的检查措施,虽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比较广泛的影响,所以,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比较严格的限定。一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三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行政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_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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