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想让我走。
1、在我12年4月份满十年的时候公司没有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之前的那份合同是12年10月20日到期,是否已经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2、我应该怎么去和公司人事谈判?需要提供什么法律依据?
3、需要什么证据?
4、公司说赔偿08年到现在的即四个月的工资,加一个月的代通金,请问是否有什么依据可以支持我追到更多的赔偿?另外我们公司的代通金就是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也就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资即1450,请问这个合理吗?
我手头上只有08年10月份到现在两年一签的两份合同。还有公司规定满十年有十天年假的年假单,因为之前调休用了3张,目前还有7张。这个是否也算证据?我是2002年4月份到公司上班的,请问目前是否已经算是默认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