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满两次后,但本人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半,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事宜

目前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想让我走。
1、在我12年4月份满十年的时候公司没有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之前的那份合同是12年10月20日到期,是否已经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2、我应该怎么去和公司人事谈判?需要提供什么法律依据?
3、需要什么证据?
4、公司说赔偿08年到现在的即四个月的工资,加一个月的代通金,请问是否有什么依据可以支持我追到更多的赔偿?另外我们公司的代通金就是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也就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资即1450,请问这个合理吗?
我手头上只有08年10月份到现在两年一签的两份合同。还有公司规定满十年有十天年假的年假单,因为之前调休用了3张,目前还有7张。这个是否也算证据?我是2002年4月份到公司上班的,请问目前是否已经算是默认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1.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第四十一条”里所说的情况),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超过10年,只要你提出或同意续签,公司就得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公司没有讲价的余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2.如果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至于赔偿金是多少,不同地方的仲裁委有不同说法,具体有如下两种:
(1)分段计算法: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部分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违犯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2008年1月1日后,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就你的情况,按这种方法计算可以得到的赔偿有:6+10=16个月工资。
(2)不分段计算,全部工龄按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满6个月部分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按这种方法计算你可以得到2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这里说的工资是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工资是包含加班工资、津贴、奖金等一切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
3. 公司说的什么代通知金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说的那三种情况,只有在你符合这三种情况的时候公司才能才用n+1的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就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4.至于证据,所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留下的印迹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有你签字的工作单、报告、报销单、申请、会议记录、纪要等等,公司给你的工资条,如果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那入账记录就是证据。关于证据方面自己有多少就出示多少吧,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工作了10年,他不可能有本事抹得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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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30
公司的行为违法,满10年如果不和你签无固定期合同那么必须要经过你本人同意并且留下你同意的证据,如果没有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即使公司以合约期满不和你续签合同,那么还是需要支付你离职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2-11-05
合同到期后,按新劳动合同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是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即即四个月的工资,工资不应是最低工资。
第3个回答  2012-10-26
1不是的,要你在到期时提出订立无固定的。不提不算的。
2就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3不续签要补偿的,到期不续签确实是4个月工资,但是不是基本工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到手)。合同到期不续签代通金没有的。
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
第4个回答  2012-10-30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若你所在单位与你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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