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126条规定可以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拘留时间。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时有此权力。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拘留时限。对于无法查实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只规定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请问对于逮捕前的刑事拘留阶段,能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你没有正确理解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侦查羁押期限是指被逮捕后至侦查终结前这个时间段。所以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表述逮捕后。因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概念就是指逮捕后至侦查终结前。
你没有正确理解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侦查羁押期限是指被逮捕后至侦查终结前这个时间段。所以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表述逮捕后。因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概念就是指逮捕后至侦查终结前。
追答我就是办案的,刑事拘留后的时间,难道不是侦查期间吗?如果你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为何还要专门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呢?有逮捕后的,就有逮捕前,它们都是侦查期限啊。另外,公安部令,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
追问呵呵。。请自行补脑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百度有,刑事诉讼法学里也有。正是因为刑诉法与规定不一样,我才会提问。
追答好的,谢谢你啊。
小小地提醒你一下,在判决后,有个计算刑期的问题,你知道刑事拘留期限算不算的?你就真正明白什么叫侦查羁押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