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他说他公司从周一到周六上班是劳动部门批准的,可现在问题是我工作半年了,企业现在要裁我,针对周六的加班一直也没有给我任何工作和休息方法,我可否主张加班费?加班费应如何计算?谢谢!
周一至周五每天都是早晨8:30上班至下午17:30下班,每天均干满8小时的。每周总是干满48小时,仅周日休息。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日”。劳动合同签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是周日”。
不好意思,还是没明白,我每周工作了48小时,而实际休息就周日一天,怎么到最后公司反而还已经给了我休假了呢?难道是那每个周日的那一天吗?
追答对啊,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公司不用支付你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