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住宅用地拿到土地证后未进行报建并超过两年,算是闲置用地吗?

如题所述

    规定中指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用地。

    所以该用地是否属于闲置用地在于是否开工建设,如果已开工建设,但未报建,那就属于未批先建项目,不属于闲置用地,若未开工建设,则属于闲置用地。

    处理办法:

  修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4. 例外: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追问

谢谢你的资料,我就想问原来的问题,“算”还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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