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懂劳动法的朋友帮我下,我现在在这个公司里合同到期了,辞工到期11月27号,但是现在11月12号,

我的主管在找我说要我提前走,离辞工期还有15天左右,他现在要我走,如果我不想走,可以用劳动法的那一条来堵他们的嘴,因为我15天左右还可以拿1000块左右~麻烦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帮忙,在线等回复
如果现在公司里要我提前, 在辞工期还没到的情况下要我走的话,我的工资是拿到我上班的最后一天,还是拿到我辞工期到的那一天。在线等回复~

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安排,如果要求你提前走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必须按我下面说的做。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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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2
1、合同没有到期当然可以工作到合同到期日啊,或者非要让你提前走的话你让公司给你出一个辞退证明,公司肯定不会出的。追问

不是啊,我的合同到期了,辞工期还没到,提前了10几天,他现在要我走的话,我的工资是拿到我上班的最后一天还是辞工期的最后一天??在线等~谢谢~

追答

1、辞工期是啥意思;
2、只要你为公司工作一天,公司就应该给你一天的报酬;

追问

是这样的,我的合同是3年的,9月7号合同就到期了,我辞工是9月11号交上去的,辞工到11月27号,
现在我的主管要我这几天就走,我想问下,我如果现在走的话,我的工资是拿到我上班的最后一天,还是拿到我辞工到期的那一天。如果我不走的话,劳动法里有没有哪一条适合我现在的情况的~在线等~

追答

“辞工”是啥意思。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