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被告(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同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债务人必须履行。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就是藐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必将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