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公到国外出差取得的国外发票如何扣除

如题所述

1、验证国外发票的真实性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2、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3、实际中一般只要是单位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境外出差的,其所花费用取得的境外发票,经单位领导审批,均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当税务机关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境外机构确认。

扩展资料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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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8
关于企业差旅费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上述规定中,“支付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在国内取得的支付凭证一般是正式发票,而在国外取得的发票,仅从发票本身无法验证其真实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根据这一规定,验证国外发票的真实性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但是,在上述政策的具体落实中,是不是每次出差的每张国外差旅费发票都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呢?上述规定对此问题已经作出了回答,即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者“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才需要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真实的合法的票据均可以报销。
  实际中一般只要是单位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境外出差的,其所花费用取得的境外发票,经单位领导审批,均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当税务机关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境外机构确认。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86号)
  证经过审查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证;对数额较大的,可通过情报交换请相关国家税务部门核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